在司法實踐中,當事人(原告或被告)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情況并不罕見。針對癌癥患者術后起訴醫院卻在訴訟中死亡的情形,根據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及相關司法解釋,訴訟是否繼續審理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:
一、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人身專屬性
如果患者起訴的訴訟請求與其人身權益密切相關,例如要求醫院賠禮道歉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,這類訴訟請求具有人身專屬性,當事人死亡后訴訟應當終止。因為這類權利不能由他人繼承。
二、是否存在適格的訴訟繼承人
如果患者起訴的是財產性請求,如醫療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等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,這類訴訟請求屬于財產權利,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。在此情況下,訴訟應當中止,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愿意繼續參與訴訟。
具體操作流程:
三、特殊情形處理
如果患者死亡與其起訴的醫療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,其繼承人不僅可以繼承原有的財產性訴訟請求,還可以另行主張醫院對患者死亡承擔賠償責任,包括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、被扶養人生活費等。
癌癥患者術后起訴醫院卻在訴訟中死亡,案件是否繼續審理需視具體情況而定。建議家屬及時咨詢專業律師,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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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05 22:26:38